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 发明专利申请、新型专利申请、外观专利申请、专利答辩、专利恢复、复审费
- 无效宣告申请、无效宣告答辩、专利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贯标、高新技术企业
- 专利年费、变更费、代报、专利评价报告、专利挖掘、专利评估、专利导航
- 01. 确定专利名称:如一种XXXX的发明/实用型专利。
- 02. 提供专利的技术交底书。(委托方提供)
- 03. 对所提供的资料双方沟通和理解。(双方面谈或电话沟通)
- 04. 签定委托协议。(委托方)
- 05. 委托方支付合同款。(委托方)
- 06. 对所提供的专利资料进行调整沟通。(双方)
- 07. 资料(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齐全后,撰写专利文件。(我方)。
- 08. 撰写的专利文件送委托方确认。(委托方)
- 09. 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
- 10. 专利局审查专利。
- 11. 专利局下达专利受理通知书。
- 12. 送达专利受理通知书。(我方)
- 13. 递交专利实质审查费(发明专利需交,实用新型专利不需)。(委托方)
- 14. 发明专利公开、实用新型专利公告,专利局下达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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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发明专利?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其次,按照性质划分,发明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又可以分成方法和用途两种类型。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明显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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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什么叫实用新型?哪些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相比发明较低。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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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观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
04. 如何进行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首先应签订转让合同,然后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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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授权后,专利权人享受什么权利?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